5月7日,我区“稳企惠企”新闻发布会在区行政中心召开,发布、解读我区落实稳企惠企有关情况。
今年以来,为落实“六稳六保”任务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我区围绕资金纾困、工业企业稳产增收、激活市场、优化环境等方面,推出一系列帮助企业纾困解难、推动实体经济稳定发展的惠企“大礼包”,形成了共同推动稳企惠企政策落地的强大合力,实现经济运行“开门稳”。
此次发布活动邀请区发展改革委、区人力社保局、区商务委、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区税务局等5个部门相关负责人,分别介绍我区落实稳企惠企有关情况,解读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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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力社保局稳企惠企政策
(一)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市级以上制定)
1.支持行业:所有参保单位。
2.政策内容:失业保险总费率继续按1%执行,其中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比例均为0.5%。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政策年4月30日到期后,延续实施1年至年4月30日。
(二)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市级以上制定)
1.支持行业:餐饮业、零售业、文化旅游业、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业、民航业
2.政策内容及标准:在年1-12月期间,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年度失业保险费;年度失业保险参保人数未减少或减少率不超过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其中失业保险参保人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减少率不超过本企业年底(年新参保企业裁员人数不超过当年度期初)失业保险参保人数的20%。返还标准:大型企业返还标准为该企业及其职工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30%,中小微企业为该企业及其职工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60%,其中企业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不含补缴的历史欠费。
3.政策执行期限:执行至年12月31日。
(三)社会保险补贴(市级以上制定)
1.支持行业:不分行业。
2.政策内容及标准:招用登记失业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我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低保家庭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补贴标准按其实际为招用人员缴纳的职工养老保险费、职工医疗保险(含大额医疗保险及生育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
3.政策执行期限:无
(四)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市级以上制定)
1.支持行业: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的中小微企业、招用符合条件就业困难人员的各类企业。
2.政策内容及标准:对中小微企业新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稳定用工6个月以上、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招用符合条件就业困难人员的各类企业,按照元/人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3.政策执行期限:无
(五)青年就业见习补贴(市级以上制定)
1.支持行业:不分行业。
2.政策内容及标准:
见习基地参照我市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第一档为见习人员发放不低于该标准的基本生活费,并办理每人不低于元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就业见习补贴按见习人员每人每月元的标准补助见习基地,对见习留用就业率达到50%以上的,留用人员就业见习补贴标准按每人每月元执行。补贴期限与见习期限一致,最长不超过12个月。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贴按每人元标准一次性补助见习基地。
3.政策执行期限:无
(六)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市级以上制定)
1.支持行业: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
2.政策内容及标准:创业前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和属于《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国统字〔〕号)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在申请借款时已实际创业,即已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或被认定为网络创业人员。创业项目必须位于江津区内;担保人须在江津区范围内,抵押物须在重庆市范围内,最高贷款额度为20万元,最长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小微企业万元,最长不超过2年,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BP以下部分,由借款人承担,剩余部分由财政给予贴息,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不予贴息,而且江津区范围内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在职正编职工工资担保;国有土地房产抵押;有价证券质押。
3.政策执行期限:无
(七)企业职工技能提升培训补贴(市级以上制定)
1.支持行业:不分行业。
2.政策内容及标准:企业可以委托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对员工开展技能提升培训。鼓励企业设立职工培训中心,企业职工培训中心可对本企业职工、在本企业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和服务外包人员开展补贴性培训。补贴标准按《重庆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年)培训成本及市场需求程度目录》(渝人社发〔〕号)(以下简称《目录》)或区县特色职业(工种)目录规定的标准执行。
3.政策执行期限:长期
区人力社保局政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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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商务委稳企惠企政策
(一)支持餐饮业、零售业疫情防控
1.支持行业:符合条件的餐饮业、零售业企业
2.政策内容及标准:
年,给予餐饮、零售企业员工定期核酸检测费用50%的补贴。
3.政策执行期限:年
(二)落实年商务经济高质量发展激励资金(区级制定)
1.支持行业: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经营主体
2.政策内容及标准:
(1)鼓励外商直接投资;鼓励企业跨境融资;鼓励企业对外投资合作;鼓励外贸新业态和外贸企业发展。
(2)培育企业升规升限;规范财务会计核算;支持限上企业持续发展。培育企业升规升限是鼓励商贸企业积极升限纳统。规范财务会计核算是鼓励企业规范行业管理,做好统计基础工作。支持限上企业持续发展用于支持骨干企业做大做强。
(3)支持市场提档升级;支持特色商品交易市场建设;支持重点镇村社拓展农产品销售渠道。支持市场提档升级是用于支持菜市场(农贸市场)、市场(超市)上档升级。支持特色商品交易市场建设是支持建设江津本土特色商品交易市场。支持重点镇村社拓展农产品销售渠道是推动农产品出村进城。
(4)鼓励发展商业品牌首店;支持本土零售企业连锁化发展;鼓励住宿餐饮企业创建品牌。鼓励发展商业品牌首店是推动发展“四首经济”。支持本土零售企业连锁化发展是支持扩大江津零售品牌影响力和辐射力。鼓励住宿餐饮企业创建品牌是支持企业创建钻级酒家、绿色饭店、星级农家乐、民宿和硒乡津味形象示范店,建设农家乐特色村落,推动品牌化发展。
(5)支持夜经济聚集区发展;支持民宿聚集区发展;鼓励企业参会参展。支持夜经济聚集区发展是推动夜经济发展,形成新增长点。支持民宿聚集区发展是推动民宿提档升级。鼓励企业参会参展是支持企业通过参加展会扩大市场。
(6)支持电商主体培育;推动农村电商公共站点升级;鼓励开展网络营销;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支持电商体系建设。支持电商主体培育主要用于支持创建示范园区和示范企业以及电子商务培训和人才孵化。推动农村电商公共站点升级是通过评选示范站点提升影响力和辐射力。鼓励开展网络营销是支持电商主体通过网络营销和组织网络达人直播带货等提高“江津造”知晓度。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是推动发展电商新业态。支持电商体系建设是用于完善电商发展支撑体系。
(7)支持智慧物流发展;支持多式联运发展;支持物流主体培育;支持冷链经济发展。支持智慧物流发展是用于物流智慧化发展。支持多式联运发展是支持重大物流项目建设。支持物流主体培育是用于支持物流企业做大做强。支持冷链经济发展是推动我区冷链物流完善设施设备等。
(8)主要用于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行业规范升级。
3.政策执行期限:年
区商务委政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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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稳企惠企政策
(一)亿元科技创新再贷款政策
政策要点:年4月28日,人民银行设立亿元科技创新再贷款,以此向金融机构提供低成本资金,引导银行在自主决策、自担风险的前提下向科技企业发放6个月及以上贷款。贷款利率由银行与企业自主协商确定。
支持对象: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等科技企业,优先支持参与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企业、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国家关键产业链龙头骨干企业及上下游关键配套企业、参与组建创新基地平台企业、国家级科技园区内企业。
相关要求:支持企业范围由科技、经信部门按现行标准认定,并通过国家科技创新创业数据平台、国家产融合作平台等渠道向金融机构推送。
办理银行:农发行、工行、农行、中行、建行、交行、邮储及9家股份制银行。
(二)普惠小微贷款激励政策
政策要点:从年至年6月底,人民银行对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发放的普惠小微贷款,按照贷款余额季度环比增量的1%提供资金激励。贷款利率由银行与企业自主协商确定。
支持对象:政策不区分行业,支持普惠小微领域
办理银行:重庆银行、三峡银行、农商行、村镇银行
(三)支小再贷款帮扶贷和支农再贷款乡村振兴贷政策
政策要点:人民银行通过支小再贷款、支农再贷款向金融机构提供低成本资金,引导银行在自主决策、自担风险的前提下向小微企业、涉农企业发放贷款。贷款利率由银行与企业自主协商确定。
1.支小再贷款帮扶贷
支持对象:从事生产经营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以及单户授信0万元(含)以下的民营企业。
办理银行:重庆银行、三峡银行、农商行、村镇银行
2.支农再贷款乡村振兴贷
支持对象:从事生产经营的农户、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或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经营的非农户个人、城市企业及各类组织。
办理银行:农商行、村镇银行
(四)碳减排支持工具政策
政策要点:人民银行向金融机构提供低成本资金,市级“对年新发放的碳减排贷款,最高按照贷款本金的2‰予以金融机构补贴”,引导银行机构在自主决策、自担风险的前提下,向碳减排重点领域内的各类企业提供碳减排贷款,贷款利率与同期限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大致持平。
支持对象:支持清洁能源、节能环保和碳减排技术3个碳减排领域,具体包括风力发电、太阳能利用、生物质能源利用、抽水蓄能、氢能利用、地热能利用、海洋能利用、热泵、高效储能(包括电化学储能)、智能电网、大型风电光伏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户用分布式光伏整县推进、跨地区清洁电力输送系统、应急备用、调峰电源、工业领域能效提升、新型电力系统改造以及碳捕集、封存与利用23个子领域的各类企业。
办理银行:农发行、工行、农行、中行、建行、交行、邮储及9家股份制银行。
(五)增加0亿元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再贷款政策
政策要点:年5月4日,人民银行宣布向金融机构增加0亿元低成本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再贷款,引导银行机构在自主决策、自担风险的前提下,向支持范围内符合标准的项目发放优惠贷款,贷款利率与发放时最近1次公布的同期限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大致持平,可根据企业信用状况下浮贷款利率。
支持对象:一是煤炭安全生产和储备领域。包括现代化煤矿建设、绿色高效技术应用、智能化矿山建设、煤矿安全改造、煤炭洗选、煤炭储备能力建设等项目。二是煤电企业电煤保供领域。
办理银行:工行、农行、中行、建行、交行。
上述金融支持政策在中国人民银行官方网站均可查询
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政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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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税务局稳企惠企政策
(一)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力度
1.支持行业: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以下称制造业等行业)
2.政策内容及标准:
(1)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以下称制造业等行业),可以自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2)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可以自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可以自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以自年10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3.政策执行期限:年4月1日起施行
(二)小规模纳税人税收减免
1.支持行业:普惠
2.政策内容及标准:自年4月1日至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3.政策执行期限:自年4月1日至年12月31日
(三)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税收减免
1.支持行业:普惠
2.政策内容及标准:自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自年1月1日起至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万元但不超过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政策执行期限:
(1)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万元的执行期限为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
(2)小型微利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超过万元但不超过万元的执行期限为年1月1日起至年12月31日。
(四)加大购置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
1.支持行业:普惠
2.政策内容及标准:中小微企业在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企业选择适用上述政策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享受其他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企业可按稳企惠企规定执行。
3.政策执行期限: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
(五)延续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1.支持行业:生产、生活性服务业
2.政策内容及标准: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继续分别按10%和15%加计抵减应纳税额,执行期限延长至年12月31日。
3.政策执行期限:年12月31日
(六)扩大“六税两费”减征范围
1.支持行业:普惠
2.政策内容及标准:自年1月1日起至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3.政策执行期限: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
(七)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政策
1.支持行业:制造业中小微企业
2.政策内容及标准:制造业中小微企业自年11月1日起可延缓缴纳部分税费。延缓缴纳的税费包括所属期为年10月、11月、12月(按月缴纳)或者年第四季度(按季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以及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该部分税费延缓期限为3+6个月。所属期为年1月、2月、3月、4月、5月、6月(按月缴纳)或者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按季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以及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该部分税费延缓期限为6个月。
3.政策执行期限:自年11月1日起
区税务局政策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