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这个问题,我们首先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号)第十条“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这个说起。
一、企业购买烟酒食品,能否索取专用发票
关于这个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张湾区税务局明确、直接、充分地解答了这个问题,我们来看相关答疑:(日期:-07-02)
问:商场向企业零售烟酒是不是就不能开专票?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号)规定,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该规定是基于93年颁布的《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93年颁布的《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向消费者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国税发〔〕号文是对原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进一步明确,但这种规定并不再符合基本的商业要求,例如商贸企业向酒店销售烟酒时,根本不可能确定对方是用来消费还是用来出售,而此时如果再强行规定不得开具专票,将会导致购买烟酒后用来销售的情况下,企业无法取得进项抵扣,从而打断了增值税抵扣链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号)第二十一条规定,“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就是说,如果是向非个人销售的话,则可以开具专票。虽然国税发〔〕号文该规定并未明文废止,但由于其依据的上位法已经被废止,根据“后法优于先法”和“法律优位”原则,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等,其中的零售应当仅限于向消费者个人零售时不得开专票,而向非个人销售应当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关于取得专用发票,涉及是否抵扣问题
当然,这个问题我们只讨论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原本不得抵扣任何进项税额,自然不必多说。关于这个问题,其实就需要区分购入后的具体用途了。
(一)企业购买烟酒,很多情形是用于赠送客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也就是说,购买上述烟酒食品,用于赠送他人,那就要视同销售,计提销项税额,这样当然可以依法抵扣进项税额。
注:如果属于“买赠”情形,则本身属于销售,烟酒食品等赠品销售额包含于主销售商品价格之内(依照公允价值与主商品分摊),不必另行计价,进项税额依法抵扣即可。
(二)赠送客户与招待客户并非一个概念
把东西给客户带走,那是赠送。如果拿这些烟酒食品,与客户一起消费掉,那就是业务招待、交际应酬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那么,购买烟酒食品,用于招待客户,则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当然,这也不是视同销售情形。
(三)购买烟酒食品,发给员工
这种情形也比较常见,年节之时,企业购买类似各项,发给员工作为福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因此,购买烟酒食品发给员工,属于职工福利,自然也是不得抵扣;同样,这也不需要视同销售处理。
(注: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属于视同销售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