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一个朋友外购的产品销售加安装,安装这部分是开6个点的税率吗?
刚好小编翻到了,也觉得这个问题很有代表性,所以就准备说说个人看法。
首先,安装服务怎么也不会按6%交税,36号文规定,安装服务是建筑服务的一部分,而建筑服务目前是适用10%的税率,简易计税是3%的征收率,那是不是就肯定是开10%或者3%呢?这还不一定,我们具体来看看。
设备生产出来要销售出去,就涉及到运输的。营改增之前,销售货物是缴纳增值税的,而运输服务是缴纳营业税的。
当时的货物增值税税率是17%,运输服务的税率是3%,按照当时的政策,销售货物并提供运输服务是混合销售行为。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第六条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营改增之后,所有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都纳入了增值税范围。
财税「」36号文第四十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好了,我们就可以看看这位朋友的问题,外购产品加安装。安装费用开多少税率发票呢?
产品销售目前是16%的增值税,建筑安装服务是10%的税率,按照36号文规定,销售产品+安装服务是一项销售行为,如果这个朋友公司是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那么这项销售行为就应该统一开具16%的增值税发票。
如果这个朋友主业是建筑安装,那么他就可以按照10%开票和纳税。
其实这个政策是很明确的,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对一些纳税人肯定会造成影响,比如这位朋友这种情况,如果都按16%开票,同样的销售价格,税负肯定是增加的。
特别是对于一些货物价值和服务价值都差不多的情况来说,有时候销售设备并安装,两个行为的价格可能差异不多,这样的话税负就更大了。
所以文件对此又有专门对此明确,这种情况下直接按照兼营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年第11号公告规定“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当然这里只提及了自产货物可以适用分开核算,如果你是外购的货物销售那还是只有按混合销售来计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还有一个专门的政策,按照服务部门可以按简易计税方式缴纳增值税,也就是3%的征收率,这个是特殊政策。这里的电梯是否自产,文件并没有强调。
国家税务总局年第11号公告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