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白癜风医院 http://pf.39.net/bdfyy/qsnbdf/210306/8720481.html如果说当前对外贸进出口业务影响最大的不确定因素,“ ”肯定是最让大家揪心的不二之选。“ ”的大背景下,一方面国家对美国的加税措施实施反制,推出相应的进口加税措施,另一方面,主动扩大进口,不断降低非 领域的进口税收,既有货物也有物品。
除了关税的增减这个挑动大家神经的话题,近期还有哪些外贸新*?我们为您收集整理了近期外贸领域的新规,这些*策关乎海关的电子税费支付、跨境电商、海关统计、AEO互认、行*审批以及邮轮经济、中转集拼等业务,相关从业者应当一方面把握*策变化,充分享受改革红利,另一方面清醒认识变化背后的风险,做好防范准备。
一、已生效*策
1.海关电子税费支付系统“升级换代”
9月4日海关总署发布号公告,自10月1日起,原电子支付系统停止运行,海关不再向第三方支付平台传输税单及保证金数据。企业可选择柜台支付方式或登录“单一窗口”、“互联网+海关”平台使用新一代电子支付系统缴纳海关税费。
事实上新一代的电子支付系统已经于今年7月1日上线,通过财关库银横向联网实现海关税费信息在海关、国库、商业银行等部门之间电子流转、税款电子入库。该系统当时可支付的税费种类有:进出口关税、反倾销税、反补贴税、进口环节代征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缓税利息、滞纳金等。在6月27日发布的第74号公告中,还对参与新一代海关税费电子支付系统的商业银行和进出口企业的资质做出要求。
9月29日,海关再次发布第号公告,将新一代海关税费电子支付系统支持的税费种类扩大到船舶吨税、税款类保证金、滞报金。由于船舶吨税的支付还涉及此前的年第77号公告规定,号公告专门强调了不符之处按照号公告执行。
提示:
自10月1日起,新旧系统并行的过渡期已经结束,目前原系统已经停止运行,而在此之前,原电子支付系统的电子担保功能已于9月15日起停止使用。
按照海关总署要求,参与新一代电子支付业务的企业应在海关审结报关单生成电子税款信息之日起10日内发送税(费)扣税指令并完成税款支付。未在规定期限内发送税(费)扣税指令并完成税款支付的,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转为柜台支付。
目前,可以通过新一代电子支付系统支付的税费有:
进出口关税
反倾销税
反补贴税
进口环节代征税
船舶吨税
税款类保证金
缓税利息
滞纳金
滞报金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
已经基本囊括了进出口企业日常需要支付的绝大部分税费种类。
2.国家跨境电商综试区税收新*与跨境电商海关系统申报新规
9月28日,财*部、税务总局、商务部和海关总署联合下发财税[]号通知,自10月1日起,对跨境电子商务综合实验区(综试区)内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货物税收*策作出调整:对满足特定条件的货物,“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策”。
9月4日,海关总署发布第号公告,根据关检融合需求,将跨境电子商务统一版信息化系统企业申报数据项接入报文规范进行修订,新修订的报文规范于9月30日起施行,同时,今年6月14日发布、6月30日开始施行的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统一版信息化系统企业接入事宜的第56号公告,因“电子订单、支付单、运单的数字签名实施过渡期”3个月到期而废止。
提示:
关于跨境电商的这两份文件各有侧重,需要关从业者准确把握:
财税[]号通知的税收新*在区域、企业、手续、货物范围上有诸多限制条件:
区域:综试区,专指经国务院批准的跨境电子商务综合实验区;
企业:电子商务出口企业,专指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或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手续:(1)出口企业须在综试区注册,(2)须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等级出口货物的日期、名称等信息,(3)出口货物须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
货物:不属于已经明确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此外,具体日期以出口商品申报清单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海关总署号公告涉及2类企业:
参与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的企业
第三方平台
在通过“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服务平台使用“跨境电子商务”功能进行清单录入、修改、申报、查询等操作时应按照规定格式提交报文,
号公告和此前的56号公告均反复强调:企业对于其向海关所申报及传输的电子数据承担法律责任。
3.海关统计工作管理规定及配套明细开始施行
8月17日,海关总署署长倪岳峰签发号海关总署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工作管理规定》,9月30日,海关总署发布第号公告,公布统计管理规定涉及的货物贸易统计原始资料、统计项目、贸易方式的具体范围,不列入货物贸易统计的货物和实施单项统计的货物范围,两份规定均自10月1日起施行。
提示:
新统计管理规定较之前已施行12年之久的年规定有了较大幅度的变化,无论在形式和内容上,都更加规范和完整,除了在指导思想、原则、标准、作用等方面的变化外,进出口企业应当重点